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 上班休息時間薪水

同學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 ...按Enter到主內容區工讀生權益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工讀生的義務工讀生服務應注意事項「工作不被坑的10個知識」懶人包台灣就業通-青少年打工專區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業務專區工讀生權益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最後異動日期:107-07-05我要發問至常見問答查詢我要繼續寫信  同學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

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0元)。

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為1次亦可。

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此外,雇主不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請假︰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部分工時工讀生請婚、喪、事、病假之時數,得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之。

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職業災害補償︰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於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該法辦理。

依該法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童工︰童工(含未滿15歲工作者)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至於僱用未滿15歲之工讀生,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尚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之規定,包括:一、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坑內及局限空間作業及經醫師評估超出生理或心理負擔能力等有礙身心健康之工作。

二、依工作者年齡及學期與各學期間假期,訂有工作時間上限及工作日數之規定。

三、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15分鐘之休息時間。

並規定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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