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花蓮縣物理治療所收費標準 | 物理治療所收費標準

第 1 條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物理治療所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 物理治療評估費新臺幣 (以下同) 每小時一百二十元至五百元。

二 諮詢費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花蓮縣物理治療所收費標準公發布日:民國92年03月19日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205401870號法規體系:衛生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第 1 條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物理治療所之收費標準如下:一  物理治療評估費新臺幣 (以下同) 每小時一百二十元至五百元。

二  諮詢費一百二十元至三百六十元。

三  操作治療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

四  基礎運動治療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

五  特殊運動治療技術費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

六  冷、熱、光、電、超音波等治療技術費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七  水療、生理回饋治療等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

八  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技術費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九  等速肌力訓練技術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

一○  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技術費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      十元。

一一  其他治療技術費依健保局給付標準加兩成。

一二  材料費核實計價。

一三  證明書費一百元至二百元, 英文每份加收一百元。

一四  掛號勞務費五十元至一百元。

一五  個人衛教卡制作費五十元至一百元。

一六  在宅治療費按一般治療費加二成。

第 3 條物理治療所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

但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應報花蓮縣衛生局核定。

第 4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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