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友善列印 | 勞基法適當休息時間

最新動態法規查詢行政規則解釋令函公告英文法規查詢法規草案行政函釋友善列印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1筆/現在第1筆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8)台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8年03月09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35條(民國87年05月13日版)要  旨: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條規定,另於勞工值班時內給予用膳、如廁時間如符合同法第30條定義亦屬前述休息時間主旨: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公司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電人字第八八○二-一二二一號函。

二、查依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六二八○號函示,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

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又該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依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廿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五九六號函示,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

該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係指正常工作時間數,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

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貴公司於勞工值班時內均給予用膳、如廁之時間,如符合前開定義,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則屬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四、雇主如因實施輪班制,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後段規定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得否以發給待遇取代之,該法並無規定。

正本:○○○○公司副本:本會勞動條件處共1筆/現在第1筆


常見瑜珈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