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Department of Legal Affairs,Taipei ... | 瑜珈教室法規

小花想健身,雕塑身材,經朋友推薦介紹,健康瑜珈教室老師很讚,只要瑜珈教室有 ... 如業者清楚經營業務相法規,並於簽約時詳細告知,使小花明瞭,可避免此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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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訴處理經過:第一次申訴時,業者函復表示,於報名時均有告知退費規定,並載明於報名表上,有小花親自簽名確認在案。

退費規定為超過上課期間3分之一者,不予退費;未超過3分之1者,退還一半費用,故依雙方約定之退費規定,同意退還一半費用2千5百元。

但小花認為於簽約時,報名表退費規定並沒有看清楚,且前後只有上7天課程,就要扣一半費用,實在不合理,因此提起第2次申訴。

第2次申訴,消保官主持協商時,雙方對於退費規定仍各持已見,檢視報名表購買標的,該課程係以月為購買單位,經提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7條終止契約及其效果規定「……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用新臺幣OO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

之後,雙方不再堅持,同意依上開規定退費,因小花於同年月16日使提出退費,已超過15日,仍須以1個月計算費用。

故業者扣除1個月費用後,退還2千5百元予小花,協商成立。

另業者承諾將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報名表退費規定,以符合法律規定。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都會地區地窄人綢,想要運動卻找不到地方,一般人第一個想到的,便是健身中心或瑜珈教室,本案小花與健康瑜珈教室購買2個月課程,報名表上有載明退費規定,小花亦簽名在案,事後小花主觀認為應按上課天數比例計算費用,但小花購買課程係以月為單位計算,而非以課堂數或天數計算,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按月(未滿15日,以半個月計算)計算之規定不同;而業者亦未遵守上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載明退費規定,致產生本次爭議,如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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