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 ... | 上班8小時休息時間

公司假如是因為業務一來就必須趕快完成,譬如有連續性且超過4小時的必要,則不受此限制。

... 那麼,公司一定要遵守相關規定,每隔4小時就休息30分鐘,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的 ...給答案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嗎?FBLINELINEEmaildownloadLU0000041(一般會員)‧勞動‧工作/工時‧2019-09-1422:35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所以是:做3休1做5。

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嗎?如果公司在15:00時安排15分鐘的休息時間,並將下班時間延後到18:15,是否就沒有疑問了?林法百(進階會員)2 3動作留言檢舉2019-09-2015:16問1個問題可以分3個層次說明:一、您的公司業務是否為輪班性質?因為輪班性質的工作,不須有這條時間限制[1],只要有給予適當的休息即可。

二、如果公司業務不是輪班制,但是因為業務性質的關係,而不能每4小時就休息的情況公司假如是因為業務一來就必須趕快完成,譬如有連續性且超過4小時的必要[2],則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不是輪班制或是業務有連續需求的情形那麼,公司一定要遵守相關規定,每隔4小時就休息30分鐘,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3]。

第2個問題,確實可以在下午時段安插休息時間,但仍必須是30分鐘,因為法條文字是這麼規定。

至於下班時間延後是可以的,因為此段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4]。

 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但實行輪班制…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88)台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要旨: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條規定。

 下午連上5小時勞動部:違法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608000259-260202?chdtv 同註2函,函中說明的第三點內文2 勞動基準法匿名發問公開署名送出取消動作檢舉匿名(進階會員)2021-06-2417:05:30請問上班4小時候休息30分鐘,在上4小時班後,就下班了這樣有違反嗎?動作檢舉匿名(一般會員)2021-09-0421:28:16請問若是學前教育人員,上班時間8:30-18:00(一星期兩天)8:30-18:30(一星期三天)中午休息1.5小時,但仍無法離開工作崗位,需要看顧幼生活辦理行政業務,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動作檢舉林法百(進階會員)2021-09-0609:38:20問:請問上班4小時候休息30分鐘,在上4小時班後,就下班了這樣有違反嗎?答:沒有,因為這樣的模式符合勞基法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的規定。

問:請問若是學前教育人員,上班時間8:30-18:00(一星期兩天)8:30-18:30(一星期三天)中午休息1.5小時,但仍無法離開工作崗位,需要看顧幼生活辦理行政業務,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答:按照您的描述,似乎工作性質是輪班制(一周兩天或一周三天)?如果是,則不受休息限制。

您提到仍無法離開工作崗位,倘若仍有辦法休息個5分鐘、10分鐘等,因為按照文意,似乎仍然合於「已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不違法。

但若是中午休息時,連5分鐘都沒辦法休息,那雇主就可能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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