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上班8小時休息時間

2.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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