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船 寬

四、船寬:指舯部船舶之最大寬度。

外板為金屬材料者,應量至肋骨模線上;外板採用金屬以外其他材料者,應量至外板之外側。

五、法長:指在設計滿載吃水線上,自艏柱 ...列印時間:110/11/2818:37:::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船舶丈量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法規類別:行政>交通部>航政目附檔:附件(一、二)船舶噸位證書.PDF附件(一、二)船舶噸位證書.DOC附件三中華民國船舶噸位丈量計算表(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PDF附件四中華民國船舶噸位丈量計算表(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PDF附件五船舶淨噸位計算公式.PDF附件五船舶淨噸位計算公式.DOC附件六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PDF附件六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DOC船舶丈量規則第十八條係數表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係數表.PDF船舶丈量規則第十八條係數表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係數表.DOC船舶丈量規則第十九條係數表各分深點水線上之體積寬度係數.PDF船舶丈量規則第十九條係數表各分深點水線上之體積寬度係數.DOC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一條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PDF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一條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DOC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PDF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DOC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PDF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DOC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六條船舶之總噸位公式.TIF附圖.TIF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船長:指自船舶龍骨板上緣起垂直向上量至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水線總長百分之九十六;或在該水線上自艏柱前端量至舵軸中心線間之長度,二者以較長者為準。

龍骨與設計水線不相平行時,其丈量船長之水線應與設計水線平行。

二、上甲板:指露天受海浪侵襲之船舶最上層全通甲板,其露天部位所有開口均設有永久性風雨密關閉裝置,其下方船體兩舷所有開口亦設有永久性之水密關閉裝置者。

船舶之甲板為階式者,其敞露甲板之最低線及其與較高部分甲板平行之延長線,視同上甲板。

具有兩層以上全通甲板之船舶,其最上層甲板下方船體兩舷所有開口並未設有永久性水密關閉裝置者,雖其船內設有水密艙壁與甲板予以限制,仍應以該開口下方第一層甲板視同上甲板(如附圖十二)。

三、模深:指自龍骨上緣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垂直距離。

但木船及合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下緣量起。

舯橫斷面其底部之形狀向內凹者,或採用較厚之龍骨翼板時,應自船底平整部分向內延長線與龍骨側面相交之點量起。

船舶之舷緣為弧形者,量至甲板模線與外板模線兩延長線之交點止,該兩延長線使該船似具有方角舷緣之設計。

船舶之上甲板為階式者,應量至較低部分甲板之延長線上,該線應與較高部分之甲板平行。

四、船寬:指舯部船舶之最大寬度。

外板為金屬材料者,應量至肋骨模線上;外板採用金屬以外其他材料者,應量至外板之外側。

五、法長:指在設計滿載吃水線上,自艏柱前端量至舵軸中心線之距離。

有舵柱者,應量至舵柱之後面或其延長線上。

六、前垂標:指由法長前端作垂直於基線之直線。

七、後垂標:指由法長後端作垂直於基線之直線。

八、基線:指於法長中點龍骨上緣所作平行於設計滿載吃水線之直線。

木船應由法長中點龍骨嵌槽之下緣作平行線。

九、樑拱高:指自上甲板下面樑拱中央部分之頂點,至橫樑兩端上面所引橫線之垂直距離。

十、船體主要部分:指在前後兩垂標間上甲板以下之船體。

十一、船體前後突出部分:指在前垂標以前或後垂標以後之船體。

十二、附屬物:指在上甲板以下船體以外所裝置之附屬構造與設備。

包括球形突體、導水板、螺槳軸轂或其他類似之結構體。

十三、上層建築:指上甲板以上船艛、甲板室等建築物、艙口緣圍上之風雨密鋼質艙口蓋、及附裝可移動管路接頭至載貨系統或船舶通氣管路之永久艙櫃。

十四、圍蔽艙間:指所有為船殼板、固定或活動隔壁或艙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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