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析】月薪制在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平日、休息日 | 休息日加班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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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之後會再另外撰文介紹「時薪制」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勞工8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是加班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然而,如果雇主與勞工每日約定工作時間低於8小時,那未超過8小時均為法內加班,譬如,每日約定工作時間僅為6小時,那雇主額外要求加班2小時,該2小時仍為正常工作時間,則加班費則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不過,為了維護勞工的權益,勞工可在勞動契約中,另行與雇主約定加班費之計算標準,甚至是約定拒絕加班的權利。

平日的加班加班2小時以內者,加班費係以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計算(算式:時薪*時數*1.34)。

再延長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該延長加班的2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算式:時薪*時數*1.67)。

每日加班超過4小時,則為違反勞基法的加班,因此勞基並未規定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然而,雇主應不得給予低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之標準,如此才能符合勞基法之精神。

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加班必要者,得命令勞工加班。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該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時間,雇主應於事後給勞工補休。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平日每小時平均工資如何計算,視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契約計算,以月薪制計酬時,每月工作時數則為240小時(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0年6月26日【90】台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函),換言之,即使是放假期間,雇主亦有給付每日8小時之工資,譬如月薪制每月工資24,000元,每月工作時數為240小時,每小時工資則為100元。

休息日的加班我國現行實施一例一休制,勞工於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兩者加班費計算方式不一樣,在休息日加班,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算式:時薪*時數*1.34),第3小時至第8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算式:時薪*時數*1.67),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第9小時之後,雇主則必須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又三分之二(算式:時薪*時數*2.67),原因在於在休息日中,月薪制中雇主本已有給付8小時之工資,現加班已超過8小時,已無原約定工資給付,雇主除本來加班工資外,必須要再補給原來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

此外,休息日加班的全部時數要計算至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之至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以內。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之1條第2款)休假日的加班休假日僅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並不包括星期例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

因此,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勞工得拒絕星期例假上班,如果雇主強迫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勞工在休假日8小時內之上班不論上班時間多少,均加發一日薪資。

超過8小時之部份必須再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成工資。

第9小時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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