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調劑定義

惟藥事法對「調劑」行為並無定義,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65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88782號函釋示: 所謂「配方」,乃係依據醫師處方調配藥品之行為。

「調劑」 ...重要會務公會簡介台灣醫界雜誌會員服務醫師繼續教育團體保險台灣醫療典範廳影片專區會議紀錄首頁重要會務重要會務因應衛生局查核醫師調劑行為,本會印製宣導單為因應地方衛生局積極查核診所醫師調劑藥品行為,本會研擬之因應宣導單,內容為根據衛生署65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88782號函示「調劑行為」之解釋,分析醫師「交付藥劑行為」與「調劑行為」之區別、合法性及因應之道,本會已印妥一萬份委由各縣市醫師公會轉寄予地方診所醫師,以下為宣導單內容:醫師「交付藥劑行為」與「調劑行為」之區別、合法性分析及因應之道地方衛生局處罰醫師調劑藥品之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6年7月30日衛署藥字第016844號函示:「診所未聘藥事人員,在非醫療急迫情形下,醫師親自調劑藥品︰依違反藥事法第102條規定,應以違反同法第37條處理,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罰。

」分析: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16844號函意旨,醫師在不符合「醫療急迫情形」之情況下親自「調劑」藥品,即得處罰緩,簡言之,有「調劑行為」才是處罰對象。

惟藥事法對「調劑」行為並無定義,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65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88782號函釋示:所謂「配方」,乃係依據醫師處方調配藥品之行為。

「調劑」則為改變藥品之原有劑型或將二種以上之藥品混合交付病患之行為。

藥房應購買人之要求為服用方便,將所賣之單一藥片研磨分包,不屬調劑行為。

如為兩種以上之藥片磨粉混合後使用,則仍視為調劑。

易言之,依照處方交付藥劑屬「配方行為」;將藥品交付與病患而未改變原有劑型或將二種以上藥品混合,依衛生署釋示不屬於調劑行為,既無違反藥事法第37條第2項即不得依同法第92條處以罰緩。

醫師依醫師法第11條規定「開給方劑」或第14條規定「交付藥劑」有「調劑行為」或非「調劑行為」,承前衛生署釋示如無改變原有劑型或將兩種以上藥品混合應屬「配方行為」或「交付藥劑行為」。

目前診所診斷後給藥行為,可能涉及「調劑行為」及「非調劑行為」之交付藥劑行為,端視改變藥品之原來劑型或將二種以上藥品混合與否,肯定者為「調劑行為」,反之者為「非調劑行為」。

因應之道:交付藥劑與病患時,將各別藥品分開裝袋,即符合未改變藥品劑型、未將二種以上藥品「混合」,屬於配方行為或醫師法「交付藥劑行為」,非「調劑行為」。

2003/05/05|點閱率:409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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