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 | 調劑定義

本規範所稱調劑,係指藥師、藥劑生(以下簡稱藥事人員)從接受處方箋到病患取得藥品之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9/11/18【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相關題庫〉〉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公布日期】90.11.02【公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藥字第84016041號公告訂定發布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藥字第090007149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52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人員 §7第三章 環境設施 §13第四章 調劑設備 §24第五章 藥品保存 §26第六章 藥品調劑作業 §34第七章 附則 §51【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點  為確保調劑作業之品質及民眾獲得良好之藥事照顧,並就藥事作業處所之人員、環境設施、調劑設備、調劑過程及管理予以規範,特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規範。

第2點  本規範所稱調劑,係指藥師、藥劑生(以下簡稱藥事人員)從接受處方箋到病患取得藥品之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交付藥品、用藥指導及其他藥品調劑有關之行為。

第3點  本規範所稱藥事作業處所,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藥劑部門或藥局之執業場所。

第4點  本規範所稱調劑處所,係指從事調劑處方箋、放置調劑藥品、調劑器具、設備及其他必要物品之場所。

第5點  本規範所稱調配,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處方箋選取正確藥品、計數正確數量、書寫藥袋或貼標籤、包裝等過程之行為。

第6點  本規範所稱調製,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基於病患之個別需要,依醫師所開處方箋,改變劑型或配製新製品之行為。

回索引〉〉第二章  人 員第7點  藥事人員應遵守有關藥事法、藥師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8點  藥事人員應穿著整潔工作服,並配戴執業執照。

第9點  藥事人員應與醫師及其他醫事服務人員,建立互相信賴的合作關係,共同處理各種藥品治療方面的問題。

第10點  藥事人員應提供病患諮詢及用藥指導的服務。

第11點  藥事人員應依法參與繼續教育課程,並定期更新執業執照。

第12點  藥事人員發現病患有重大藥品治療問題時,應主動告知醫師並配合處理;發現不良反應時應向主管機關規定之監視通報系統通報。

回索引〉〉第三章  環境設施第13點  藥事作業處所設施及其他建築部分應該保持清潔整齊,並且能夠保護民眾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第14點  藥事作業處所應維持合適的溫度、照明與通風。

第15點  藥局應將藥局執照正本懸掛於明顯處,便於民眾辨識。

第16點  醫療院所及藥局應備置「藥師執業中」、「藥師暫停執行業務」或「藥劑生執業中」、「藥劑生暫停執行業務」之標示(長五十公分,寬十公分),藥事人員依實際執業情形置於調劑處所明顯處,便於民眾辨識。

第17點  藥事作業處所張貼之廣告應符合藥事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18點  藥事作業處所應具備清潔劑與乾手設備等洗手設施。

第19點  藥事作業處所應備有消防安全設備。

第20點  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有適當區隔。

第21點  藥事作業處所應備有病患諮詢設施及專業參考資料,以利民眾諮詢。

第22點  調劑處所非經藥事人員許可,不得無故進入。

第23點  調劑處所內應禁煙、禁食,並不得放置食物。

回索引〉〉第四章  調劑設備第24點  調劑處所應視調劑作業需要,備有下列設備及器具:  (一)應有藥盤、藥匙、符合藥典規定之調劑用水、藥膏板、調藥刀、攪棒、杵、研缽、其他適當器皿、調劑用天平(秤)、量筒或量杯。

  (二)冷藏用冰箱(其內應置溫度計)應保持整潔,冰箱不得存放食物。

  (三)宜備有兒童安全包裝。

  (四)宜使用電腦及印表機等設備列印調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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