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打卡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沒有,勞基法並未規定事業單位要打卡

例如:為避開交通尖峰時間,若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公司可約定於上午7點至8點上班、中午11至12點休息、下午4點至5點下班,也可約定於上午9點至10點上班、中午1點至2點 ... ...Iralinicio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estáenFacebook.Paraconectarcon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úneteaFacebookhoymismo.UnirteoIniciarsesiónAnteriorSiguiente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105年勞基法規定@正解版之一許多事業單位誤以為勞基法一定要「打卡」、朝八晚五,勞動台北小編特製正解版問答。

問題一:公司若不「朝八晚五」(含午休一小時),改為彈性上下班會違反勞基法嗎?答:不會,只要符合勞基法第30條規定,正常工時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外,也可因勞工需要在不變更每天正常工時下,在一小時內彈性調整上班、下班時間。

例如:為避開交通尖峰時間,若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公司可約定於上午7點至8點上班、中午11至12點休息、下午4點至5點下班,也可約定於上午9點至10點上班、中午1點至2點休息、下午6點至7點下班,勞資雙方可經工會、勞資會議決議,約定合法的上下班時間。

問題二:勞基法有規定公司要打卡嗎?答:沒有,勞基法並未規定事業單位要打卡,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除了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事業單位還可用門禁卡、電腦出勤系統(系統登出入時間、開關機時間..)、生物特徵辨識系統(如眼瞼、臉孔、指紋..),或其他可以如實記錄出勤的工具都可以,包括:行車記錄器、GPS、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可供稽核記錄的工具,都可以作為出勤記錄依據,使業務員、外勤送貨、司機、記者等都可以有出勤記錄。

勞基法規定雇主應保存勞工出勤,且需記錄至分鐘為止、保存五年,這樣才能讓勞資雙方確認工作時間,避免血汗長工時、濫用責任制,發放加班費、或經勞工同意補休,有出勤記錄才有依據。

並非規定一定要「打卡」。

勞動局有免費勞動法令課程,讓您了解相關規定哦!參閱:https://web.bola.taipei/LERCEDU/chhtml/main.asp參考法令:勞基法第30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2&FLNO=21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原則」:http://www.mol.gov.tw/media/2687822/08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pdf#勞動條件26mar.2016·Público·enFotosdelabiografíaVerentamañograndeALeeEvay164personasmáslesgustaesto.JessieChen請問搬家公司每天上班時間不固定,有時早上6,7,8點上班,卻每天做到晚上10,11,12點這樣對嗎?甚至一個禮拜一到日也需要工作,是合法的,一天曠職或是臨時請假就會扣5000的薪水,也沒有上下班打卡制,這樣合法?18deago.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JessieChen如您所述,公司似已涉違反勞基法規定,您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務提...MásLinByron請問如果已經設立網路出勤紀錄簿,員工不願意配合登記我們該如何處理.6may.2017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勞基法第30條出勤紀錄是課予雇主有置備相關資料的義務,因此若勞工未登錄工作時間,可由雇主參...MásYu-ruXu請問公司沒告知無加班費,而雇主說是責任制,並且常在下班前半小時交代事情,事情難做完,就會無法正常下班,這樣正常嗎?10jul.2017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責任制並不是事業單位說了就算,有關責任制的條件限制很嚴格,必須要是勞動部指定的工作者類型,...MásVerlas7respuestas崔大寶請問在公司規定且勞資雙方已同意的上下班時間內,在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要打卡,卻被主管將打卡機關閉,不讓打卡,原因是因為有其他員工工具未歸還,所以所有員工不許離開,且等待的時間並無加班費,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5may.2020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你好: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1...MásVerlas2respuestas張羽諃到醫院開會也要算工時給我們吧?現在的醫院都不給了!27mar.2016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



2. 重申注意法定工時及依法備置出勤紀錄以維勞雇雙方權益

... 三、四名(詳如附表一),可見勞工朋友工作時間仍偏高,相對充分休息時間不足。

... 法無規定雇主一定要設置打卡鐘,只要雇主能完整記錄勞工上下班時間,以簽到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手機版選單search搜尋搜尋進階搜尋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勞工防疫紓困專區勞工紓困貸款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臺南市勞工紓困信用貸款利息補貼充電再出發安心即時上工安心就業計畫其他機關簡介首長介紹業務簡介幕僚單位最新消息最新消息活動訊息招標資訊便民服務文件下載各項業務聯絡窗口採購文件下載常見問答身心障礙者就業勞資關係資遣通報勞安福利申訴專區法令規章身心障礙者就業法規勞資關係法規勞動條件法規就業服務法規勞工退休法規勞工福利法規性別平等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災害法規行政辦法規則熱門資訊影音分享活動相簿勞工局電子報市民手冊電子書本局資訊公開最新公告最新公告勞資相關資訊業務簡介勞資業務工會業務勞動條件區勞基法84-1專區勞動基準天然災害勞工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專區公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減班休息通報勞動檢查區申訴專區勞工相關法規輔導專區文件下載區輔導及檢查量公告專區違反法令公告區外籍移工管理業務簡介相關表單宣導文宣專區電子書就業促進服務資遣通報求職防騙教戰守則就業歧視防制就業歧視違法單位公布專區短期就業方案諮詢及輔導計畫晴天創意築夢坊使用管理要點臺南市身心障礙者人力銀行資料庫作業計畫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業務及獎勵措施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勞安福利業務簡介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職工福利勞工育樂中心法律諮詢志工服務就學補助臺南做工行善團-有情有疼心ㄟ厝臺南做工行善團-有情有疼心義剪亮容顏企業托兒補助專區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設立申請專戶資料變更申請專戶註銷申請無須設立專戶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表格下載勞退金新舊制差異專戶提撥現況聲明新舊制適用對象勞退金舊制QA請求人會議申請資料專戶合併申請試算專區教材專區資訊公開專區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各年度施政計畫各年度中程施政計畫各年度預算決算性別主流化專區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性別專責機制性別統計分析性別影響評估性別意識培力性別平等宣導成果網站連結CEDAW自製宣導媒材與教材會計專區會計月報相關文件統計專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統計年報視覺化統計專區統計分析性別統計公務統計方案廉政專區清廉共同監督專區消費者保護方案廉政倫理事件公開專區秒懂勞工權益資訊報你知熱門關鍵字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分類檢索回首頁市府首頁English下方連結:::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分類檢索回首頁市府首頁English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字級小中大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防疫紓困專區勞工紓困貸款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臺南市勞工紓困信用貸款利息補貼充電再出發安心即時上工安心就業計畫其他機關簡介首長介紹業務簡介幕僚單位最新消息最新消息活動訊息招標資訊便民服務文件下載各項業務聯絡窗口採購文件下載常見問答身心障礙者就業勞資關係資遣通報勞安福利申訴專區法令規章身心障礙者就業法規勞資關係法規勞動條件法規就業服務法規勞工退休法規勞工福利法規性別平等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災害法規行政辦法規則熱門資訊影音分享活動相簿勞工局電子報市民手冊電子書本局資訊公開最新公告最新公告勞資相關資訊業務簡介勞資業務工會業務勞動條件區勞基法84-1專區勞動基準天然災害勞工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專區公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減班休息通報勞動檢查區申訴專區勞工相關法規輔導專區文件下載區輔導及檢查量公告專區違反法令公告區外籍移工管理業務簡介相關表單宣導文宣專區電子書就業促進服務資遣通報求職防騙教戰守則就業歧視防制就業歧視違法單位公布專區短期就業方案諮詢及輔導計畫晴天創意築夢坊使用管理要點臺南市身心障礙者人力銀行資料庫作業計畫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業務及獎勵措施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勞安福利業務簡介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



3. 這些處理出勤的方式都、違、法?公司打卡規則這樣設定才對!

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 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 ... 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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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即為「工時推定」條款。

‍此條款對企業主、老闆以及人資單位來說,根本就是公司營運大殺手,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原因呢?原因就在《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好的~小編知道東西太多,直接來為大家整裡「員工出勤」重點: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工時需要「每天」記錄。

雇主有義務保存五年出勤紀錄。

所以,你要做的事情可不止「紀錄出勤」而已,更要把上述的項目都完成了,才不會踏入違法之路呀!‍新創公司不打卡,雖然相當吸引人想要前來工作,但卻可能進入違法的範疇!(攝影師:fauxels,連結:Pexels)Q2:公司沒打卡規定是好事嗎?A2:隨著越來越多公司標榜採「彈性工時」(多見於活動行銷業、科技業),台灣也有許多新創公司以工作時間「既彈性又自由」、「不需打卡」的特點,作為招募的公司特色之一。

‍而台灣政府(勞動部)也為因應契合各行各業不同之營業型態,使零碎工時集中運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並解決事業單位排班問題,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



4. 打卡好麻煩!!雇主應如何完成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

因此,為了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認定(過勞等)等問題,產生認定上之爭議,並為了使勞工的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加班) ...勞動新知國際動態國際勞動新聞國際活動近期出版品國內資訊站雙周新聞常用勞動法規個別勞工法規勞工保險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就業促進法規集體勞動法規其他法規勞動論壇勞動法資訊國內時事評論課程資料節錄勞動懶人包勞資MEMOQ&A專區勞動法資訊打卡好麻煩!!雇主應如何完成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2020.11.06  昨(4)日,台北市某議員被爆違反勞基法、壓榨助理的報導,其中有部分爭議在於「強迫員工按指紋打卡上下班」,助理們甚至怒斥議員「根本就把助理當犯人看」。

  不過對於此點,小編其實是有點異議的,畢竟使員工上下班打卡,本就屬於勞基法上「雇主之義務」,並不因為勞方不想打卡,就得以使雇主免除該義務喔!!一、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款:「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首先,《勞基法》一直以來都有雇主須「置備」、「保存」出勤紀錄的規範,只是過往的「置備」、「保存」規範僅為1年;直於105年後才延展到5年,而此修正的主要目的,係因「工資清冊」之留存規範為五年,但出勤紀綠卻僅為1年,兩者的留存規範期間不同,故於爭議產生時,時常會衍生有工資清冊卻無出勤紀錄可相互比照的窘境。

  因此,為了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認定(過勞等)等問題,產生認定上之爭議,並為了使勞工的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加班)明確化,因此以法律強制課予雇主詳實紀載勞工出勤記錄之義務。

  承上,紀載勞工出勤紀錄(以分為單位),係屬於國家課予雇主的義務,故不得由勞工免除雇主此義務,簡言之,雇主製作出勤記錄這件事情,跟勞工「沒有直接關係」!!  不過,由於雇主顯難以一己之力,製作全公司的出勤紀錄,因此此時基於勞動契約的從屬性、附隨義務,協助完成出勤紀錄當屬於勞工之「協力義務」,因此若勞工堅持不打卡,雇主實則能依#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戒喔!!畢竟,沒有置備、留存出勤紀錄的最低罰鍰可是9萬喔!!二、出勤紀錄,應如何登載?  實務中,曾見過事業單位為減少行政成本,而常以較簡便的方式進行出勤紀錄製作,進而導致違法情事產生,常見的樣態有:僅以班表作為替代,並未有實際時間的記載。

紀錄僅以小時為單位,而未實際記載至分鐘數。

  請務必切記,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款:「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故只要出勤紀錄沒有以「分」為最小單位,該出勤紀錄即應為無效之紀錄,而且出勤記錄需要逐日登載,因此以班表直接替代出勤紀錄,尚非屬於適法之舉措。

  也因此,實務中許多事業單位都會對於出勤紀的製作感到很頭痛,但請各位人資夥伴應先理解,何謂出勤紀錄、其目的為何,當瞭解到其目的後,要製作出勤紀錄就會簡單一些了。

  其實,出勤記錄並非以任何特定形式為限,就法規要求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本意,無非係以了解勞工實際工作時數是否正當,並避免爭議發生時雙方皆無從舉證,因此出勤紀錄實則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從相關紀錄確實了解勞工出勤狀況該紀錄能實際推算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數勞工對於該紀錄沒有異議只要雇主能完成上述要件,則無論以何種形式、流程進行記錄,皆不影響其作為出勤紀錄之效果三、出勤紀錄,一定要以打卡方式辦法嗎?一定要由勞工親手登打嗎?  誠如前述,出勤記錄係以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認定(過勞等)等問題,產生認定上之爭議,因此只要能確明勞工的「出勤時間」,則出勤記錄其實並不受形式、樣貌所侷限,如「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指引中二、(六)即明文:「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亦有明文:「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因此倘勞工無法或嫌煩麻不願每日打卡(高階主管尤其多),且雇主又不想藉由懲戒方式糾正勞工,則建議雇主,可採行以下作法:由雇主自行紀錄工作時間起迄,並定期與勞工進行核對由勞工以通訊軟體通報工作時間,再由雇主登載其他任何可確定勞工出勤狀況之方式  縱使上述出勤紀錄係由雇主登載,並非經過勞工親手進行;惟誠如前述,置備出勤紀錄係屬於雇主義務,勞工僅負「協力義務」,故「出勤紀錄」本就非以勞工親自登打為必



5. 下班不打卡,是否仍應記載勞工的出勤紀錄?

雇主已於工作規則規定上、下班不打卡,是否仍應記載勞工的出勤紀錄? ... 分類: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 最後異動日期: 107-06-22. 我要發問.按Enter到主內容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勞工如未於「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勞工是否有補服勞務之義務?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適逢產假,應如何給薪?事業單位實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如未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應如何給薪?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每月給付之工資可否低於基本工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是否得以補休取代工資之給付?「無薪休假」之實施應否經由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可否與勞工約定「無薪休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惟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該如何處理?天然災害過後,勞工有事(如整理家園)須處理,如何請假?勞工如有親屬因天然災害不幸罹難,如何請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有家庭成員須照顧,該如何請假?天然災害過後,勞工未能返回工作崗位,該如何處理?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遭遇災害該如何處理?為何不將天然災害(例如:颱風)發生經宣布停止上班之日,訂為「颱風假」?天然災害發生,公務機關(構)等及其他性質特殊事業勞工出勤及工資如何規範?天然災害發生當日,勞工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災害,應如何處置?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勞工因天然災害原因無法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雇主可否記為曠工?可否要求請事假或補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如果因為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所稱「天然災害」之定義為何?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釋令或補充規定?勞工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會議或出庭時,可否請公假?事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在公傷病假期間發生意外傷害,應如何給假?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核給公假,公假是否包含路程時間?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夜校學生參加大專集訓如何給假?勞工參加役男體檢,應請何種假別?勞工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工資應如何發給?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雇主已於工作規則規定上、下班不打卡,是否仍應記載勞工的出勤紀錄?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分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最後異動日期:107-06-22我要發問我要繼續寫信問題雇主已於工作規則規定上、下班不打卡,是否仍應記載勞工的出勤紀錄?答案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加班如以呈報方式處理,雖無不可,但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仍應由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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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實施彈性上下班很棒,但須注意3個重點避免觸法!

找工作媒合見證好公司行動版導覽列職場熊報找工作媒合見證好公司首頁企業法令新知公司實施彈性上下班很棒,但須注意3個重點避免觸法!公司實施彈性上下班很棒,但須注意3個重點避免觸法!byChing2019-08-28分享38人氣115,169分享830複製文章連結複製成功越來越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上下班塞車,或讓員工能方便照顧家庭等因素,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但有公司讓員工上午工作3小時、中午休息1小時、下午工作5小時,卻被勞檢認定連續工作5小時未休息半小時遭裁罰!為了避免員工長時間連續勞動,勞基法§35有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至少休息30分鐘,但輪班制、連續性或緊急性的工作能例外調配休息時間」。

勞動部也曾表示,一般文書性質的辦公室工作,下午連續工作5小時就算違法!來自PhotoAC的katu的圖以下用3個重點讓老闆了解實施彈性上下班須注意的法令規定:一、「先休息再工作」、「30分鐘分段休息」可以嗎?休息時間,是指員工不被監督指揮,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註1),一般公司的午休時間等同休息時間,員工可以自由用餐、上廁所。

但是,公司如果把下午的休息時間挪到中午,形成先休息30分鐘、再工作5小時,或是將30分鐘拆解成3次10分鐘休息,這兩種作法皆是違背法令意旨的,因為勞動部曾函釋「休息時間是讓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給予休息以恢復體力,如果先休息再工作,則和法規的意義不符(註2)」。

來自PhotoAC的buri的圖片二、減少工時很棒,但仍要有休息時間有些公司發現減少工作時間反而能提升工作效率,也未影響公司營收,和員工約定每天上班7小時(正常工時為8小時),甚至工作做完就可打卡下班,這些工時規定雖然優於勞基法,但提醒老闆們,即使每天工時縮減了,中間還是要給予足夠的休息時間才不至於違法。

三、休息時間可不支薪,休息時間如果待命要支薪休息時間不包含在工作時間內(註3),因此可不支薪。

少部分公司要求員工在中午休息時間打卡、不支薪並無問題,但如果中午打卡完,員工實際仍在工作或準備待命,依法會認定是工作時間,老闆是需要支付這段時間薪水的。

未依規定給予休息時間可罰2-100萬元,建議公司若要實施彈性上下班,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明訂休息時間,或在工作規則中訂定清楚,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揭示。

如果連續上班時間會超過4小時,中間可以約定下午茶休息時間,讓員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就可避免掉連續上班5小時的情形了(註4)。

(我想你還喜歡:知名大廠遭控血汗,透過3點秒懂員工休息規定避免觸法!)來自PhotoAC的ChocoLatte的圖片註1:行政機關及法院判決案例均定義: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可脫離雇主指揮、監督、自由利用的時間,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8年03月09日(88)台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89年度判字第2659號行政判決。

註2: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6日勞動2字第10200366269號函。

註3:參考內政部民國75年06月25日(75)台內勞字第416670號函。

註4: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分享:830複製文章連結複製成功標籤:罰鍰工作時間彈性工時休息時間作者Ching用心琢磨老闆和員工不同的思維,從中找到平衡點,讓勞資間的關係不再緊張:)希望幫助企業、勞工能認識自身的權利義務,讓勞動法令不再只是教條,而能實際落實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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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打卡時數與工作時數的差異

打卡時數:上班打卡至下班打卡時間扣除休息時間。

工作時數: 上班日:上班打卡至下班打卡時間且符合所屬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再扣除休息時間;所有系列常見問題行動打卡EAM打卡時數與工作時數的差異打卡時數與工作時數的差異打卡時數及工作時數皆不計算休息時間撰寫者:WorkLink已於超過一週前更新打卡時數:上班打卡至下班打卡時間扣除休息時間。

工作時數:上班日:上班打卡至下班打卡時間且符合所屬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再扣除休息時間;非上班日:為完整計算上班打卡至下班打卡時間。

計算方式如下描述:工作群組時間:A 上下班時間皆符合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  上班時間:09:30、下班時間:18:30  打卡時數:08:00、工作時數:08:00B上班時間早於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  上班時間:08:30、下班時間:18:00  打卡時數:08:30、工作時數:08:00C下班時間晚於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  上班時間:10:00、下班時間:19:30  打卡時數:08:30、工作時數:08:00D上班時間早於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  下班時間晚於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  上班時間:08:30、下班時間:19:30  打卡時數:10:00、工作時數:09:00E上班時間晚於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  下班時間早於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  上班時間:13:00、下班時間:17:00  打卡時數:04:00、工作時數:04:00F上班時間早於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  下班時間晚於工作群組設定的班別時間  上班時間:08:30、下班時間:12:00  打卡時數:03:30、工作時數:03:00G於非工作日上班,時數將全數計算,無扣除休息時間  上班時間:08:30、下班時間:19:30  打卡時數:11:00、工作時數:11:00免費試用WorkLink相關文章如何修正打卡紀錄?行動打卡加班作業加班時數如何計算?您是否找到答案了?



8. 老闆員工都要看!勞動事件法1月1日上路,上下班打卡該注意 ...

法院審理後判決認定班次間隔時間為休息時間,非待命時間,P客運公司毋庸給付加班費,判決勞工敗訴,理由如下:. 勞基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 ...在今天看見明天×老闆員工都要看!勞動事件法1月1日上路,上下班打卡該注意哪些事?陳業鑫律師職場shutterstock2020-01-0210:12+A-A加入收藏勞資雙方唯有正確認知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並進一步加以完整規範、定義加班申請及指派程序,並嚴格管理出勤紀錄,才能防止此一規定帶來的預期之外人事成本(加班費支出)增加,影響勞資互信及企業營運。

 2020年1月1日上路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即「工時推定」條款。

 此條款對雇主營運衝擊極大,可說是本法衝擊企業營運熱點排名第一,原因如下:1.因為工時是每天都在記錄。

2.出勤紀錄置備責任在雇主(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3.雇主有義務保存五年(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4.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5.工時是工資計算之重要依據,尤其是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

6.不只勞動事件訴訟須提出出勤紀錄,勞檢亦必檢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因本條規定施行而可能引起勞資爭議之議題,主要有二項:1.休息時間或待命時間之認定;2.出勤紀錄異常與延長工時(加班)之認定。

 關於休息時間或待命時間之區別,有以下五點:1.若被認定休息時間毋庸給付工資。

2.待命時間如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須給付工資。

3.如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4.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條款,若雇主抗辯勞工到勤至刷退間之時間有休息時間,舉證責任在雇主。

5.休息時間或待命時間難以認定時,舉證責任在雇主。

 以P客運駕駛員請求加班費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為例,駕駛員甲主張之每日工作時間應以公司所製作「仕業表」(即班次表)上所記載之全部時間(即第1班出車至最後1班到站)計算,亦即行車班次與班次間之間隔待命期間,均應計入工時。

 而駕駛員於受僱期間之每日工時,依上開計算方式均達12小時以上,且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亦均照常輪班,公司自應依每日實際工作時數,就超過8小時部分依勞基法規定計付加班費,請求新台幣300萬元。

 法院審理後判決認定班次間隔時間為休息時間,非待命時間,P客運公司毋庸給付加班費,判決勞工敗訴,理由如下: 勞基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工作時間應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勞工待命時間與休息時間之區別,就前者而言,應具有與工作時間所從事工作內容相同或大致相同之特性,亦即勞工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受拘束之狀態,而雖並未實際提供勞務,但雇主得隨時要求其提供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同之勞務,或至少提供之密度僅略低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勞務(如備勤時間,雖未執行工作內容,但隨時有工作之需要);倘若勞工在該時段不需提供勞務,或所提供之內容僅為密度甚低之勞務時,即難認為工作時間。

 至於延長工時(加班)如何認定,有以下參酌要件:1.出勤紀錄為重要證據方法,且為雇主置備及提出義務。

2.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若出勤紀錄顯示工時高於正常工時,則雇主否認指派或容認勞工加班由雇主舉證。

3.出勤紀錄異常雇主是否及時會同勞工更正(107判211C醫院案、108年度判字第173號F國際商銀案)4.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對於加班申請指派程序之規範及落實。

 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建議要採行以下措施防止延長工時爭議發生:1.每日異常出勤紀錄之即時更正機制。

2.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之嚴格區別及舉證準備。

3.落實延長工時(加班)之申請及指派程序之舉證準備。

4.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關於延長工時、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條款之檢視。

 勞資雙方唯有正確認知勞動事件法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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