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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沒有休息時間是否違反勞基法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 ...我要問首頁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1HR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找工作文字放大置頂工作沒有休息時間是否違反勞基法文字放大連芷萱0發表2020-08-0319:37:45upvote0favorite0上班時間是10:00~22:00,工資28500,月休10天,10點落門鎖之後,要到辦公室等會計點完錢,一般都是十點半才下班。

上班期間內沒有固定休息時間,必須站一整天,午餐包含晚餐最多吃40分鐘,吃完必須立刻回崗位不能吃太久。

 我想請問的是,一個月工作240小時,無休息時間,下班拖時間也不算錢,請問這樣雇主有違反勞基法嗎? 因為當初面試的時候說有休息時間,我以為會根據勞基法算,沒想到實際上工才說沒有。

謝謝  三十分鐘之休息上班時間工作時間沒有休息時間勞工工時勞基法會員提問違反勞基法upvote0favorite0upvote0favorite0回覆vacationQuestion熱門回應upvote0均1484回覆2020-08-0416:23:461只要是超過班表所規定的時間下班,都要算加班費。

一般來說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加班費計算令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2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法令只要求連續工作4小時,最少要給30分鐘休息,讓勞工恢復體力但並未規範休息時間有多長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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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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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原因:×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提議者 左膠已附議5624(時間已截止)目前進度提案2017-09-22檢核2017-09-25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通過2017-11-24回應階段2017-12-06了解更多回應階段2018-01-24了解更多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標題就很明顯了應該不用多說什麼廢話了吧?總之就是讓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算在工時內。

 利益與影響目前台灣並沒有將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因此鬧出了「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夜班有3~5小時休息,是「待命」不工作時間」這種笑話.。

政府也莫名其妙搞什麼狗屁一例一休想避免彈性工時造成台灣勞工無法周休二日,而台灣慣老闆就是利用休息時間不納及待命時間不算在工時內來讓勞工無法周休二日。

如果將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除非慣老闆讓員工提早1.5小時下班,不然很難讓員工上六天班,台灣慣老闆怎麼可能讓員工提早下班?而目前勞基法有規定,每工作4小時必須要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所以不會有慣老闆因此取消休息時間造成勞工無法休息的情況,如果真的有,也有勞基法可以重罰他兩萬(笑)權責機關主辦單位勞動部 177已關注關注機關回應機關名稱  勞動部回應日期:2018-01-24分析說明感謝提案人龔庭萱及所有關注「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之回應說明:有關提議者提出「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之提案,先就現行相關法令說明如下: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因此,凡是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本屬工作時間。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前開「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與「工作時間」有別。

 研商辦理情形一、與提議者確認訴求:106年11月30日勞動部以電話訪談方式聯繫提議者,釐清其訴求,簡述如下:現行服務業,如餐飲業多為2頭班、3頭班,勞工工作3~4個小時、休息2小時,期間員工不能做其他事。

製造業勞工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此30分鐘休息時間跟待命時間沒兩樣。

在國外例如歐洲,午休時間(12點到1點)亦計入工作時間,故提案「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納入工作時間」。

二、討論研議107年1月18日由勞動部邀請提議者、專家學者,就提議內容等當面討論、交換意見。

 參採情形有關「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議題,經研議後說明如下:提案人及與會者意見納入政策研議參考。

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在個案上或有不同情況,檢查實務上會針對個案釐清,若有待命事實,則計入工作時間;若勞工能自行運用,脫離雇主指揮監督,則屬休息時間。

本部將適時加強法令宣導,使勞工知道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查看更多機關名稱  勞動部回應日期:2017-12-06分析說明 勞動部回應內容感謝提案人龔庭萱及所有關注「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初步回應及規劃: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3. 勞動基準法-編章節條文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EN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30-1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31條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32-1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第33條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第34條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



4. 知名大廠遭控血汗,透過3點秒懂員工休息規定避免觸法!

依勞基法§35規定:「連續工作四小時應休息30分鐘」。

這條法令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規定企業中斷工作時間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以 ...找工作媒合見證好公司行動版導覽列職場熊報找工作媒合見證好公司首頁企業法令新知知名大廠遭控血汗,透過3點秒懂員工休息規定避免觸法!知名大廠遭控血汗,透過3點秒懂員工休息規定避免觸法!byChing2020-08-04分享26人氣57,386分享026複製文章連結複製成功PhotobyRemyGielingonUnsplash每間公司因產業、工作型態不同,休息時間也會不一樣,但上班8小時如果沒有好好休息,不僅影響工作品質、效率,還可能涉及職業安全。

一家知名輪胎公司近日被員工投訴,工廠為了維持機台24小時運作,將工作分為早、中、晚三班,但員工休息時間都是邊吃便當邊操作機台,用餐時間形同虛設,等於員工根本沒有休息時間。

 企業遇到急件須趕工,或因產業型態須讓員工輪班,該如何安排員工休息時間?小編列出以下三種情形讓你一次了解,也能避免觸犯法令。

ImageusedunderlicensefromFreestock.com一、每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依勞基法§35規定:「連續工作四小時應休息30分鐘」。

這條法令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規定企業中斷工作時間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以達到勞工恢復體力的目的,而休息30分鐘是連續的時間,不能拆成3次10分鐘來休息。

曾經有雇主提出疑問,常看到員工在上班時間跑去上廁所摸魚,難道不算休息時間?其實人都會有生理需求,因此諸如上廁所、喝水等,雖然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範圍內,也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但還是屬於提供勞務或待命的工作時間,而非休息時間(註1),這段時間內雇主還是需要支付薪水。

而醫護人員在交班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必須有明確的區分,而休息時間的定義是指員工不受雇主支配、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因此這段時間雇主不必支付薪水。

例如:一般公司會在上午上班4小時後,有中午1-1.5小時休息時間,讓員工外出用餐,如文章開頭的案例,讓員工邊吃便當邊工作的情況,就不算是完全的休息。

另外,雇主常忽略加班的狀況下也要符合這項規定,提供適當休息時間才合法,因此若有要求員工下班後繼續加班、延長工作,仍要至少休息30分鐘再繼續加班。

台灣高鐵就曾經被申訴違反繼續加班需先休息30分鐘被罰2萬元,訴願也被駁回。

未依規定給予休息時間可罰2-100萬元,雇主們不可不慎!攝影師:AndreaPiacquadio,連結:Pexels二、勞工採輪班制,工作班別要間隔11小時如果公司因經營型態,實施輪班制的出勤方式,常見如服務業、製造業、醫療業、媒體業等,就必須依勞基法§34Ⅱ規定,在更換班次時,應間隔至少有11小時休息時間,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工作特性情況才可鬆綁間隔8小時。

例如:某公司和員工約定工作時間為輪班三班制,分別為早班8點至16點、中班16點至24點及夜班24點至8點,則A員工如果是輪班制的,假設今天上早班,就不能再連著上中班或夜班,因休息時間未達11小時。

該條規定原先在一例一休修法前,僅規定更換班別時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而時間長短可視情況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然而,實務上有許多勞工上完夜班馬上輪早班,等於返家休息、盥洗後連就寢時間都不足8小時,休息時間嚴重不足,甚至有勞工因此過勞致死,勞動部於是再度修勞基法,在107年3月1日實施新制規定,將輪班休息時間明訂為上述規定。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假使輪班員工有加班情形,則下一間隔時間要從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11小時,才算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攝影師:KaterynaBabaieva,連結:Pexels三、工作具備特殊性,須視情況調配休息時間為了讓輪班制、緊急性、連續性的工作可以有比較彈性的休息規定,在勞基法§35後段但書有提到,實施輪班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例如:客服人員因工作有連續性須值班,雇主讓其在值班時間內用餐、上廁所的時間,也屬於休息時間,就不受每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的規定(註2),但讓客服結束值班後,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另一種情況是縮短工作時間來安排休息時間,像是從事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員,或從事高溫、危險、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因所耗費精神更多、體能負荷量較大,每次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調配和一般工作不同,雇主們若有疑問可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

考量各種產業的工



5. 算不算是勞基法第35條所稱的休息時間? ∣ 郭家祺專欄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是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在內。

而休息時間,則是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 ...我要問首頁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1HR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找工作文字放大置頂員工的午間用餐時間,算不算是勞基法第35條所稱的休息時間?∣郭家祺專欄文字放大勞資大平台461發表2019-01-0219:14:51upvote1favorite1 【問題】1.公司讓員工每工作50分鐘休息10分鐘是否符合勞基法第35條的規定?2.員工在午間用餐時間算不算是勞基法第35條所稱的休息時間?3.老闆說哺乳中的女性員工可以利用公司規定的休息時間哺(集)乳,所以不必另給哺(集)乳時間,這樣合理嗎?【回覆】人為血肉之軀,勞工在每天的連續勞動工作中,仍須稍事休息,以供放鬆身心、回復體力與精神,以利繼續工作。

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本條的立法理由提到:『「工廠法」第十四條原定為每繼續工作五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茲為便於管理,特將其每日工作八小時平均分為兩個層次,每工作四小時休息三十分鐘,「輪班制」及有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另作較具體之彈性規定,以符實際需要。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是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在內。

而休息時間,則是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

上開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公司於勞工工作時間內給予用膳、如廁之時間,如符合前開定義(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則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即屬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所以,員工於午間用餐時間如果是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應屬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時間。

而許多朝九晚五的事業單位,午間休息同時也是員工用餐時間。

勞基法第35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亦即,雇主得依照工作的連續性或緊急性,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但這種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並非指雇主可以不用給予休息時間,而是指在保障勞工當天工作中間的總休息分鐘數之前提下,可以分多次給予休息時間,或者等到連續性工作或緊急性工作告一段落再給予休息。

公司如果規定員工每工作50分鐘休息10分鐘,依照勞基法第35條後段規定:「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似無不可,但要注意的是:這種每工作50分鐘休息10分鐘的情形不能只是「稍作休息」而已,須是可以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或脫離待命之狀態才是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時間。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有一則裁判是涉及有關於雇主主張員工每工作50分鐘可休息10分鐘是否算是勞基法第35條之休息時間之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79號裁定),判決理由是援引原審判決理由:「足見○君在福華會館值勤C班時(即上午7時到晚上9時)於上午11時及下午5時各會有半小時吃飯時間,在吃飯的半個小時期間,係由上訴人所屬的保全人員代理○君之工作項目,其餘在勤的12個小時當中,雖有每50分鐘休息10分鐘(12×10分鐘=120分鐘)休息時間,惟彼時其仍須處於在哨待命並隨時受上訴人指揮監督之狀態,並無其他保全人員代理其所須職司之客戶及相關處所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工作至明。

另揆諸上訴人之員工工作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11目規定及同條項第3款第1目規定,可知,上訴人員工如有擅自離守、睡覺或瞌睡等行為造成公司或業主財務重大損失者則應予解僱或記大過之規定。

查上訴人屬保全服務業,依其行業特性,勞工保全人員須謹守崗位,以防護工作處所之安全,縱有稍作休



6. 【每週四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勞基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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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休息時間,應該怎麼休?-程居威律師已更新:2020年11月17日  實務上,因應現代人的生活型態,很多公司都是9點上班,工作到12點,12點休息到1點30分,再從1點30分工作到6點,總計累加8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就可以下班了。

但是,從1點30分繼續工作到6點,到底有沒有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具有相當大的爭議。

爭議問題: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而休息時間是否一定要在工作4小時後施放,才屬符合法律規範呢?律師解析:一、依照勞基法條文的解釋,文義上可以解釋成勞工在工作4小時「後」,至少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也就是說,休息時間不能「預先」施放,而應該在勞工「完成」4小時之工作後,再給予。

二、這樣的解釋是實務上多數見解所採納的解釋,茲羅列部分實務見解如下:(一)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10574號訴願決定書: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明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者,雇主至少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其目的係為確保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進而以法律明文課予雇主之法定強制義務,是訴願人既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應遵守前開規定,即訴願人本應基於指揮管理勞工之立場,妥適安排勞工輪流休息,確實使勞工於繼續工作4小時後,實質上有至少30分鐘之休息時間,即使雇主是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仍應於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勞工之休息時間,而不得以勞工為責任制,不應比照其他行業繼續工作4小時應至少休息30分鐘規定為由,主張免除此項法定雇主義務。

(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60018863號訴願決定書同此見解)(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行政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明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者,雇主至少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其目的係為確保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進而以法律明文課予雇主之法定強制義務,是原告既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應遵守前開規定,即原告本應基於指揮管理勞工之立場,妥適安排勞工輪流休息,確實使勞工於繼續工作4小時後,實質上有至少30分鐘之休息時間,而不得以勞工未主動互相調配休息時間為由,主張免除此項法定雇主義務,合先敘明。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6日勞動2字第10200366269號函: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為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

爰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嗣繼續工作4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30分鐘。

勞雇雙方如約定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

三、但是這樣的解釋在目前時務運作上具有相當的困難,因為很多產業,如餐飲業、營造業、運輸業等,勞工均很難在工作4小時後,獲得30分鐘的休息時間,換言之,這樣的規定與解釋,造成很多產業違法的情況,也與現代人的生活工作型態相違背。

四、部分主管機關,為符合法律與產業界需求,如新北市勞工局,就針對目前產業活動與法律間之適用,做出較貼切的解釋:※有關勞基法第35條規定,例如09:00-12:00工作;12:00-13:00休息;1300-1800工作,下午上班5小時,是否有違反每4小時需有30分鐘休息?答: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上述規範休息時間的立法意旨在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其得以適當休息。

至所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之強制規定,其意非指休息時間必定安排在工作時間滿4小時「後」實施,原則上係指4.5小時內應有30分鐘的休息即可。

惟基於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考量,雇主亦可根據前開規定但書意指,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如中午12時至13時一次休息1小時(即兩次30分鐘),於法尚無不可。

律師建議:一、勞基法在工廠法時期,是規定工作5小時,應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修正為4小時,僅僅是為了管理方便,而不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健康。



7. 休息時間英文

休息時間英文例句. Most companies have a noon break. 大多數公司都有中午休息時間。

The rest time of our company is only 30 minutes. 我們公司的休息時間只有短短 ...每天學英文單字今日單字今日例句字母討論區文章休息時間英文breaktime名詞Google發音休息時間的其它英文說法resttime休息時間英文例句Mostcompanieshaveanoonbreak.大多數公司都有中午休息時間。

Theresttimeofourcompanyisonly30minutes.我們公司的休息時間只有短短的三十分鐘。

Nowit'smybreaktime.現在是我的休息時間。

Maryalwaysbuysacupofcoffeetodrinkeverytimeshebreaks.瑪莉每到休息時間,都會買一杯咖啡來喝。

Thecompany'sshopsarecrowdedwithpeopleateverybreak.公司的商店,每到休息時間就會擠滿人。

It'sTom'sresttimenow,pleasedon'tdisturbhim.現在是湯姆的休息時間,請不要打擾他。

Thebreaktimeofthisdessertshopisfrom1to3intheafternoon.這家甜點店的休息時間是下午一點到三點。

Theschoolteacherwillarrangeanoonbreaktoallowstudentstotakeanap.學校老師會安排中午休息時間,讓學生小睡片刻。

Youshouldarrangesomeresttimeforyourself.你應該幫自己安排一些休息時間才對。

Jackcallshisgirlfriendeverytimehetakesabreak.傑克每次休息時間就會打電話給女朋友。

休息時間英文相關主題上班上班族工人工作人員聘僱僱用工會罷工示威犒賞努力護理保護過勞充足的休息人才人才訓練人力辛苦辛苦的休息時間英文相關文章NBA籃球場及球賽轉播常用的英文術語喜歡打籃球的朋友們應該對籃球場上許多籃球術語都不陌生,尤其喜歡看NBA的朋友們現在可以透過各種體育轉播方式看球賽,如果是看原文轉播,那你就會聽到許多關於籃球運動、場地、規則等專業術語的英文,我們這篇就來幫各位整理一些NBA籃球場及球賽轉播常用的英文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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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法律小教室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而 ...Skiptocontent勞動法令日期|2020.08.16觀看數|35328次觀看法令權益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法律小教室很多雇主常在無間觸法而不自知,其中勞工的休息時間、加班計算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工作4小時之後應至少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務上時有耳聞許多雇主在勞動檢查後違規受罰,究竟他們是有心違法、還是無心誤觸法網呢?文/蘇宏文一零四資訊科技(股)公司法務長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所謂「工作」是指勞工對雇主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雇主若是違反本條規定,將會面臨以下裁罰: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規定。

」二、另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註:立法院於1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本條修正案,增加「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三個公布項目,並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

)本文整理四種案例類型如下,如貴公司現行運作有與該等情形相符者,建議研擬改善,以免觸法受罰。

一、雇主主張勞工在中午休息1小時(即2個30分鐘),故下午再繼續工作4小時後(即13時至17時),不用再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23553號訴願決定書摘要: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明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此乃課予雇主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其30分鐘之休息之公法上義務,進而確保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而該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至所謂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又該條文但書亦明定如係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倘與該但書規定之情形不合,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之規定,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給予其30分鐘之休息,始符合前述規定。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李君及陳君當月出勤情形確有繼續工作4小時,訴願人卻未給予30分鐘休息之情事【例如:早班勞工(7時至16時30分)李君108年2月1日之出勤情形,李君當日6時54分上班、16時35分下班、16時35分加班、19時18分下班,扣除當日休息時間11時30分至13時,李君當日確實有持續工作逾4小時而未休息;大夜班勞工陳君108年2月4日之出勤情形,陳君當日18時上班、翌日(即2月5日)7時7分下班,扣除當日休息時間零時至3時,陳君當日確實有持續工作逾4小時而未休息】。

二、雇主主張勞工於工作時間內數次泡茶、喝水、上洗手間5到15分鐘均屬休息時間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8438號訴願決定書摘要:訴願人並未能明確指明江君之休息時間,亦未載明於出勤紀錄中,訴願人所稱5至15分鐘之休息時間內,江君僅係於工作空檔為如廁、飲水等生理需求,實際上未離開工作場所,仍處於受約束之狀態,並有待命提供勞務及接受雇主(主管)指揮之可能,應為待命時間,而屬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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