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 | 休息時間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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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原因:×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提議者 左膠已附議5624(時間已截止)目前進度提案2017-09-22檢核2017-09-25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通過2017-11-24回應階段2017-12-06了解更多回應階段2018-01-24了解更多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標題就很明顯了應該不用多說什麼廢話了吧?總之就是讓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算在工時內。

 利益與影響目前台灣並沒有將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因此鬧出了「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夜班有3~5小時休息,是「待命」不工作時間」這種笑話.。

政府也莫名其妙搞什麼狗屁一例一休想避免彈性工時造成台灣勞工無法周休二日,而台灣慣老闆就是利用休息時間不納及待命時間不算在工時內來讓勞工無法周休二日。

如果將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除非慣老闆讓員工提早1.5小時下班,不然很難讓員工上六天班,台灣慣老闆怎麼可能讓員工提早下班?而目前勞基法有規定,每工作4小時必須要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所以不會有慣老闆因此取消休息時間造成勞工無法休息的情況,如果真的有,也有勞基法可以重罰他兩萬(笑)權責機關主辦單位勞動部 177已關注關注機關回應機關名稱  勞動部回應日期:2018-01-24分析說明感謝提案人龔庭萱及所有關注「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之回應說明:有關提議者提出「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之提案,先就現行相關法令說明如下: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因此,凡是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本屬工作時間。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前開「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與「工作時間」有別。

 研商辦理情形一、與提議者確認訴求:106年11月30日勞動部以電話訪談方式聯繫提議者,釐清其訴求,簡述如下:現行服務業,如餐飲業多為2頭班、3頭班,勞工工作3~4個小時、休息2小時,期間員工不能做其他事。

製造業勞工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此30分鐘休息時間跟待命時間沒兩樣。

在國外例如歐洲,午休時間(12點到1點)亦計入工作時間,故提案「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納入工作時間」。

二、討論研議107年1月18日由勞動部邀請提議者、專家學者,就提議內容等當面討論、交換意見。

 參採情形有關「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議題,經研議後說明如下:提案人及與會者意見納入政策研議參考。

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在個案上或有不同情況,檢查實務上會針對個案釐清,若有待命事實,則計入工作時間;若勞工能自行運用,脫離雇主指揮監督,則屬休息時間。

本部將適時加強法令宣導,使勞工知道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查看更多機關名稱  勞動部回應日期:2017-12-06分析說明 勞動部回應內容感謝提案人龔庭萱及所有關注「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初步回應及規劃: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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