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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法律小教室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而 ...Skiptocontent勞動法令日期|2020.08.16觀看數|35328次觀看法令權益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法律小教室很多雇主常在無間觸法而不自知,其中勞工的休息時間、加班計算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工作4小時之後應至少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務上時有耳聞許多雇主在勞動檢查後違規受罰,究竟他們是有心違法、還是無心誤觸法網呢?文/蘇宏文一零四資訊科技(股)公司法務長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所謂「工作」是指勞工對雇主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雇主若是違反本條規定,將會面臨以下裁罰: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規定。

」二、另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註:立法院於1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本條修正案,增加「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三個公布項目,並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

)本文整理四種案例類型如下,如貴公司現行運作有與該等情形相符者,建議研擬改善,以免觸法受罰。

一、雇主主張勞工在中午休息1小時(即2個30分鐘),故下午再繼續工作4小時後(即13時至17時),不用再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23553號訴願決定書摘要: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明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此乃課予雇主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其30分鐘之休息之公法上義務,進而確保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而該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至所謂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又該條文但書亦明定如係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倘與該但書規定之情形不合,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之規定,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給予其30分鐘之休息,始符合前述規定。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李君及陳君當月出勤情形確有繼續工作4小時,訴願人卻未給予30分鐘休息之情事【例如:早班勞工(7時至16時30分)李君108年2月1日之出勤情形,李君當日6時54分上班、16時35分下班、16時35分加班、19時18分下班,扣除當日休息時間11時30分至13時,李君當日確實有持續工作逾4小時而未休息;大夜班勞工陳君108年2月4日之出勤情形,陳君當日18時上班、翌日(即2月5日)7時7分下班,扣除當日休息時間零時至3時,陳君當日確實有持續工作逾4小時而未休息】。

二、雇主主張勞工於工作時間內數次泡茶、喝水、上洗手間5到15分鐘均屬休息時間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8438號訴願決定書摘要:訴願人並未能明確指明江君之休息時間,亦未載明於出勤紀錄中,訴願人所稱5至15分鐘之休息時間內,江君僅係於工作空檔為如廁、飲水等生理需求,實際上未離開工作場所,仍處於受約束之狀態,並有待命提供勞務及接受雇主(主管)指揮之可能,應為待命時間,而屬工作時間



2. 知名大廠遭控血汗,透過3點秒懂員工休息規定避免觸法!

依勞基法§35規定:「連續工作四小時應休息30分鐘」。

這條法令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規定企業中斷工作時間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以 ...找工作媒合見證好公司行動版導覽列職場熊報找工作媒合見證好公司首頁企業法令新知知名大廠遭控血汗,透過3點秒懂員工休息規定避免觸法!知名大廠遭控血汗,透過3點秒懂員工休息規定避免觸法!byChing2020-08-04分享26人氣57,386分享026複製文章連結複製成功PhotobyRemyGielingonUnsplash每間公司因產業、工作型態不同,休息時間也會不一樣,但上班8小時如果沒有好好休息,不僅影響工作品質、效率,還可能涉及職業安全。

一家知名輪胎公司近日被員工投訴,工廠為了維持機台24小時運作,將工作分為早、中、晚三班,但員工休息時間都是邊吃便當邊操作機台,用餐時間形同虛設,等於員工根本沒有休息時間。

 企業遇到急件須趕工,或因產業型態須讓員工輪班,該如何安排員工休息時間?小編列出以下三種情形讓你一次了解,也能避免觸犯法令。

ImageusedunderlicensefromFreestock.com一、每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依勞基法§35規定:「連續工作四小時應休息30分鐘」。

這條法令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規定企業中斷工作時間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以達到勞工恢復體力的目的,而休息30分鐘是連續的時間,不能拆成3次10分鐘來休息。

曾經有雇主提出疑問,常看到員工在上班時間跑去上廁所摸魚,難道不算休息時間?其實人都會有生理需求,因此諸如上廁所、喝水等,雖然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範圍內,也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但還是屬於提供勞務或待命的工作時間,而非休息時間(註1),這段時間內雇主還是需要支付薪水。

而醫護人員在交班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必須有明確的區分,而休息時間的定義是指員工不受雇主支配、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因此這段時間雇主不必支付薪水。

例如:一般公司會在上午上班4小時後,有中午1-1.5小時休息時間,讓員工外出用餐,如文章開頭的案例,讓員工邊吃便當邊工作的情況,就不算是完全的休息。

另外,雇主常忽略加班的狀況下也要符合這項規定,提供適當休息時間才合法,因此若有要求員工下班後繼續加班、延長工作,仍要至少休息30分鐘再繼續加班。

台灣高鐵就曾經被申訴違反繼續加班需先休息30分鐘被罰2萬元,訴願也被駁回。

未依規定給予休息時間可罰2-100萬元,雇主們不可不慎!攝影師:AndreaPiacquadio,連結:Pexels二、勞工採輪班制,工作班別要間隔11小時如果公司因經營型態,實施輪班制的出勤方式,常見如服務業、製造業、醫療業、媒體業等,就必須依勞基法§34Ⅱ規定,在更換班次時,應間隔至少有11小時休息時間,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工作特性情況才可鬆綁間隔8小時。

例如:某公司和員工約定工作時間為輪班三班制,分別為早班8點至16點、中班16點至24點及夜班24點至8點,則A員工如果是輪班制的,假設今天上早班,就不能再連著上中班或夜班,因休息時間未達11小時。

該條規定原先在一例一休修法前,僅規定更換班別時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而時間長短可視情況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然而,實務上有許多勞工上完夜班馬上輪早班,等於返家休息、盥洗後連就寢時間都不足8小時,休息時間嚴重不足,甚至有勞工因此過勞致死,勞動部於是再度修勞基法,在107年3月1日實施新制規定,將輪班休息時間明訂為上述規定。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假使輪班員工有加班情形,則下一間隔時間要從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11小時,才算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攝影師:KaterynaBabaieva,連結:Pexels三、工作具備特殊性,須視情況調配休息時間為了讓輪班制、緊急性、連續性的工作可以有比較彈性的休息規定,在勞基法§35後段但書有提到,實施輪班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例如:客服人員因工作有連續性須值班,雇主讓其在值班時間內用餐、上廁所的時間,也屬於休息時間,就不受每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的規定(註2),但讓客服結束值班後,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另一種情況是縮短工作時間來安排休息時間,像是從事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員,或從事高溫、危險、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因所耗費精神更多、體能負荷量較大,每次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調配和一般工作不同,雇主們若有疑問可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

考量各種產業的工



3.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第34條規定之休息時間,係指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

· 勞工當日如有加班,於更換工作班次時,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至少應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業務專區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疑義說明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相關修正條文自107年3月1日實施;另為配合母法條文之修正及解決常見實務問題,本部業於2月27日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增進社會大眾對於本次修法內容之瞭解,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Q1:「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哪些項目?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應包括:1.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實際發給之金額。

Q2:「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是否必須每個月記載加班時數、補休時數或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加班費,至勞工如有將加班費選擇為加班補休時數,建議雇主明確記載勞工換取加班補休之時數,勞雇雙方始能比對加班費金額。

至於是否每個月均須記載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仍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補休期限而定(如:1個月、3個月、6個月等)。

又,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期間末日之所屬月份,如仍有未補休時數時,則應於當月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中,記載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之數額。

Q3: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是否必須記載於「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答: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該書面通知之形式,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規定,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因此,雇主依法應將勞工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假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亦得將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之內容,一併記載於「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發給勞工。

Q4:「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是否可在勞動部官網查得?答:已發布於本部官網之「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勞動基準法修法宣導資料」(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4397/36390/),提供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Q5:沒有按照勞動部發布的「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發給勞工,是否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答: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本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部所發布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各事業單位均得依實際情形,自行調整,無須完全比照,但仍應包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之合議項目。

【休息日加班費】Q1: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有何變革?答:本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有關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工時計算方式,僅改以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加班費,並未調整休息日加班費之倍率,仍然維持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超過2小時者,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之規定,且休息日出勤之工時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

核實計算休息日出勤之工資及工時,將有益於雇主之加班指派回歸實際需求。

【加班時數】Q1:加班時數如採3個月總量管控,其每3個月如何計算?答: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管控時,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的起訖日期認定之。

例如,勞雇雙方協商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至107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1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

Q2:企業適用加班時數例外規定時,是否可以連續實施?每3個月的區間,是否可以重覆?答:是否有連續實施加班時數例外規定的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議。

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每連續3個月之週期,雖由勞資雙方協議,但實施區間不得重複。

【加班補休規定】Q1:勞雇雙方應如何進行加班補休?答: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



4. 務實認識勞基法自己權益愛掌握!

第二,「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第32條):休息日加班費依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休息日工作時數計入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控管,且休息日加班費率不變,即前2小時以1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手機版選單搜尋搜尋進階搜尋分享FacebookTwitterlineEmail公布欄統計資訊縣府新聞活動行事曆縣府公告招標公告徵才公告單位簡介主管簡介業務概況組織編制聯絡資訊便民服務表單下載FAQ答客問申辦服務民意信箱法令規章單位中央網站連結勞工相關專區安全衛生專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動基準法專區勞動基準法違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專區違反性別平等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之3公布專區性別工作平等專區公告-已核備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雲林縣視障按摩據點一覽表外國人工作專區雲林縣庇護工場專區照顧服務員訓練專區勞動部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外送員權益專區防疫專區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雲林縣政府下方連結單位分機:::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雲林縣政府請選擇服務網站=府內單位網站=政風處主計處人事處計畫處行政處水利處文化觀光處新聞處地政處城鄉發展處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社會處農業處教育處工務處建設處財政處民政處=附屬機關網站=環保局衛生局稅務局消防局警察局採購中心動植物防疫所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工商策進會=戶政事務所網站=斗六斗南虎尾西螺北港麥寮=地政事務所單位網站=斗六斗南虎尾西螺北港臺西=鄉鎮市公所網站=斗六市斗南鎮北港鎮林內鄉莿桐鄉大埤鄉古坑鄉褒忠鄉東勢鄉麥寮鄉崙背鄉二崙鄉水林鄉口湖鄉四湖鄉元長鄉臺西鄉土庫鎮西螺鎮虎尾鎮=其他機關網站=雲林縣議會雲林縣選委會雲林監理站雲林縣工策會字級字級:小字級:中字級:大分享FacebookTwitterlineEmail搜尋搜尋進階搜尋:::公布欄統計資訊縣府新聞活動行事曆縣府公告招標公告徵才公告單位簡介主管簡介業務概況組織編制聯絡資訊便民服務表單下載FAQ答客問申辦服務民意信箱法令規章單位中央網站連結勞工相關專區安全衛生專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動基準法專區勞動基準法違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專區違反性別平等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之3公布專區性別工作平等專區公告-已核備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雲林縣視障按摩據點一覽表外國人工作專區雲林縣庇護工場專區照顧服務員訓練專區勞動部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外送員權益專區防疫專區:::首頁公布欄縣府新聞縣府新聞_網頁功能列印內容務實認識勞基法自己權益愛掌握!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7.1.12立法院於107年1月10日完成《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本次修法六大重點為:第一、「七休一原則不變,政府把關,適度調整例假」、第二、「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第三、「加班時數總量控管」、第四、「加班工作時數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第五、「輪班換班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原則不變,因特殊情形得變更變更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第六、「特休假可遞延,勞工可靈活運用假期」等,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呼籲民眾應務實認識勞基法修正,並針對修法六大重點說明如下:第一,「七休一原則不變,政府把關,適度調整例假」(第36條):安排例假以七休一為原則,給予休假例外適度調整的彈性,並增加政府把關,不讓例外變成原則;經指定後的行業,個別企業欲適用例假彈性調整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勞工30人以上企業適用例假彈性調整規定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七休一原則不改變第二,「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第32條):休息日加班費依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休息日工作時數計入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控管,且休息日加班費率不變,即前2小時以1又1/3倍,第3小時起以1又2/3倍加成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第三,「加班時數總量控管」(第32條):每月加班上限以46小時為原則,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區間總量控管,單月加班上限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但勞工30人以上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控管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加班時數總量控管第四,「加班工作時數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第32-1條):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資雇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依原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法給加班費。

第五,「輪班換班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原則不變,因特殊情形得變更變更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第34條):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原則不變,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者,變更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經公告之特殊情形,個別企業欲適用變



5. 雇主明訂上班時間為早九晚六,加班以晚間七點開始計算是否 ...

至於加班開始時間則為了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故自下午5時30分起至下午6時止為晚餐休息時間, ...Skiptocontent人資充電日期|2019.12.05觀看數|30875次觀看法令權益雇主明訂上班時間為早九晚六,加班以晚間七點開始計算是否合理?文/蘇宏文104法務長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此涉及到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間配置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雇主若於工作規則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開始於上午9時,自中午12時起至下午1時止為休息時間(此一休息時間應是指未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無須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從而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此部分上午正常工作時間為3小時即有1小時休息時間,較前述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之最低標準為優,應從其規定或約定,自無問題。

下午正常工作時間則從下午1時開始,雇主依照前述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應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後即下午5時至下午5時30分給予勞工30分鐘休息時間,違反本條規定者,勞工主管機關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依照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依題意,雇主於工作規則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之下班時間為下午6時,若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時,原則上自下午6時後即屬於延長工作時間範圍,雇主應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但業界運作上,也有雇主考量勞工需食用晚餐補充體力,另規定或約定下午6時至6時30分為用餐休息時間,加班時間則是於下午6時30分後開始起算。

惟若雇主採行上述工時安排,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工作時間應為7小時30分鐘,未達法定正常工時8小時,也有認為中午休息時間1小時,已涵蓋上午及下午各30分鐘休息時間,故下午不再另規定休息時間,若是如此,勞工每日法定正常工時仍為8小時,加班時間原則上應於下午6時後開始起算,惟若雇主考量勞工需食用晚餐補充體力,另規定或約定下午6時至6時30分為用餐休息時間,加班時間則是於下午6時30分後開始起算。

業界運作上,亦有雇主將工作時間調整為自上午8時30分開始,上午工作4小時,自中午12時30分起至下午1時30分止為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自下午1時30分開始繼續工作4小時至下午5時30分,下午工作4小時,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仍為8小時。

至於加班開始時間則為了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故自下午5時30分起至下午6時止為晚餐休息時間,加班時間因而從下午6時後開始起算。

參照上述,若雇主規定加班時間自晚間7時起算,此一工作規則之規定,應無法通過勞工主管機關之審核或勞動檢查之認定。

當然,雇主亦可能抗辯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法條規定是「至少」,雇主願給予勞工超過30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有何不可?只是,對勞工而言,自是希望正常工時結束後趕快加完班,早點回家用餐陪伴家人,並不期待雇主透過更多休息時間的排定,而延誤加班後的回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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