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 加班休息時間

第34條規定之休息時間,係指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

· 勞工當日如有加班,於更換工作班次時,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至少應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業務專區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疑義說明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相關修正條文自107年3月1日實施;另為配合母法條文之修正及解決常見實務問題,本部業於2月27日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增進社會大眾對於本次修法內容之瞭解,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Q1:「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哪些項目?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應包括:1.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實際發給之金額。

Q2:「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是否必須每個月記載加班時數、補休時數或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加班費,至勞工如有將加班費選擇為加班補休時數,建議雇主明確記載勞工換取加班補休之時數,勞雇雙方始能比對加班費金額。

至於是否每個月均須記載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仍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補休期限而定(如:1個月、3個月、6個月等)。

又,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期間末日之所屬月份,如仍有未補休時數時,則應於當月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中,記載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之數額。

Q3: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是否必須記載於「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答: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該書面通知之形式,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規定,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因此,雇主依法應將勞工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假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亦得將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之內容,一併記載於「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發給勞工。

Q4:「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是否可在勞動部官網查得?答:已發布於本部官網之「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勞動基準法修法宣導資料」(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4397/36390/),提供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Q5:沒有按照勞動部發布的「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發給勞工,是否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答: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本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部所發布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各事業單位均得依實際情形,自行調整,無須完全比照,但仍應包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之合議項目。

【休息日加班費】Q1: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有何變革?答:本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有關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工時計算方式,僅改以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加班費,並未調整休息日加班費之倍率,仍然維持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超過2小時者,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之規定,且休息日出勤之工時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

核實計算休息日出勤之工資及工時,將有益於雇主之加班指派回歸實際需求。

【加班時數】Q1:加班時數如採3個月總量管控,其每3個月如何計算?答: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管控時,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的起訖日期認定之。

例如,勞雇雙方協商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至107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1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

Q2:企業適用加班時數例外規定時,是否可以連續實施?每3個月的區間,是否可以重覆?答:是否有連續實施加班時數例外規定的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議。

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每連續3個月之週期,雖由勞資雙方協議,但實施區間不得重複。

【加班補休規定】Q1:勞雇雙方應如何進行加班補休?答: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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