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業鑫專欄】休息也能有工資? 勞工必懂的休息權 | 休息時間工資

歸根結底,對於勞工而言,定義、計算休息時間的目的,不只是爭取休息權,更與勞工工資息息有關:是工作時間,就應該有相應的工資或加班費,如果是休息時間 ...►分頁查詢HR好朋友疫情專區時事分享勞資法令職場甘苦談知識充電站職場生存學招募教育訓練績效考核曹新南專欄名師好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徐卿廉專欄簡文成專欄人資工具勞資Q&A人資課程首頁最新資訊發表文章推薦職缺▲文字放大置頂【陳業鑫專欄】休息也能有工資?─勞工必懂的休息權文字放大專區編輯中心3072發表2018-04-1110:04:42upvote0favorite0        要深度學習,就得先學會「好好休息」。

根據研究,能夠主動安排自己的休息時間,休息的效果也會更好。

但從勞基法的角度,有哪些是勞工不可忽視的「休息權」呢?要有深度工作,得先好好規畫自己的休息時間;法律中有關休息時間規範,也是受雇者不可不重視的勞動權益。

首先我們應該先定義何謂「休息」:顧名思義,不論從時間或是空間角度,「休息時間」意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不屬於工時一部份。

換句話說,即便受雇者不在工作環境,但被要求「待命」、「oncall」,這些時間都應該被視為工時。

以近年備受矚目的遊覽車駕駛為例,根據2017年訂定的《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司機在「未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可自由利用」的時間,才能視為休息時間。

其他除了手放在握方向盤時間外,包括熱車、洗車、加油或保養,或處理遊客需求,都屬於工時。

甚至,兩段行程間隔時間不到30分鐘,都應該納為工時。

簡而言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區隔,在於「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以及「是否能自由行動」。

如果兩項條件符合其中一項,就應該列為工時;反之則為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不受指揮監督為原則 在休息時間的計算上,主要規定在勞基法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以一般非輪班制的上班族而言,上午9點上班,下午12點實施午休至1、2點鐘;然後再工作到5、6點打卡下班,就是符合該條文規定的作業方式。

         但如果接續下午工作,晚上延長上班時間,中間勞工應該要有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這正是許多企業與受雇者經常忽略的部分。

另一方面,在輪班工作的部分,雖然根據最近一次勞基法修法,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得縮短至8小時。

但根據勞動部今年1月底最新公告,僅台鐵乘務人員(如司機員、列車長)與台電、中油與台糖輪班人員被列入名單中。

此外在天災或其他緊急狀況下,中油、台電與台灣自來水公司搶修等人員也適用。

當然,其他產業或公司未來也有可能適用,但並沒有那麼簡單。

除了中央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如果公司人數超過30人,還要送交地方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因此雖然各界對於這項放寬有疑慮,但其實標準沒想像那麼低。

 *每天60分鐘 哺乳時間也應給薪歸根結底,對於勞工而言,定義、計算休息時間的目的,不只是爭取休息權,更與勞工工資息息有關:是工作時間,就應該有相應的工資或加班費,如果是休息時間,勞工就應該休息,雇主則不須給予薪資。

但對於部分行業,休息可能是「有薪」的。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在高溫、異常氣壓、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的作業,雇主應根據溫度、高度等就業環境危險程度,給予額外的休息時間。

也就是說,對於這些工作種類,雇主不僅要提供多於一般勞工的休息時間,且工資不得因此減少。

除了高危行業外,「哺乳時間」則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休息權益。

根據《性別平等法》第18條,「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而且這60分鐘應被視為工時,計入工資。

           同樣第18條,條文後半部規定,如果每天延長工時超過1個小時,那應該要再額外給她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加班至1個小時,就得主張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因此實際工時應為1.5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不得限定哺集乳時間的使用方式,不論是2次各30分鐘,或是3次各20分鐘皆可。

而且,哺乳時間規範也比字面上來得彈性,除了母乳之外,其他乳品也可以適用;另外哺乳也非女性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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